贵州省日前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意见》明确,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鼓励
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支持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增设养老
护理专业。
《意见》要求,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0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90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提供便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的相关政策。
原文链接:http://www.rmzxb.com.cn/c/2019-11-13/24647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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